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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投资应注意德劳动法的主要内容

时间: 2016-05-19    编辑: 厨联网络     点击数:890   

作者:www.cfsbcn.com 编辑:CFSBCN

中国厨房设备网讯 德国劳动法内容庞杂,涵盖了基本权利(如机会均等、待遇平等)、就业政策、工作条件、社会保障、工资制度以及劳动关系、劳动监督管理等方面。下面着重从劳动关系、劳资协议、工作时间、休假权、共决权、劳动保护法等方面介绍。

(一)劳动关系的确定

德国联邦劳动局(Bundesagentur für Arbeit)以及全国的分支机构,提供空缺岗位和用人单位免费查询服务。下设的就业信息中心(BIZ)提供各类就业信息。企业还可在媒体上刊登招聘广告,与求职者建立联系。雇用人员一般遵循以下步骤:通过求职书了解求职者履历、教育程度、工作经历、特长等基本情况----择优面试,可要求已有工作经历者出示原单位的工作鉴定----双方按自愿原则,签署劳动合同(Arbeitsvertrag),正式确定劳动关系。德国劳动关系的确定比较灵活,既可用书面合同形式,也可口头约定,甚至通过实际劳动付出而产生事实劳动关系。实际上,绝大多数采取传统的书面合同形式。

劳动合同一般规定工作种类及地点、劳动条件、工资水平、工作时间、带薪假天数、解雇通知期限等。雇主应在劳动关系确定一个月内,向雇员提供劳动关系证明。设有职工委员会(Betriebsrat)的企业,应提前向其说明拟雇用人员的情况和岗位。按期限划分,劳动合同分长期合同、短期合同(不超过2年)、试用期工作关系(长期合同最多为六个月)等。近年还引进了低薪工作(Minijob)和临时工(geringfuegige und kurzfristige Beschaeftigung),前者月工资不超过400欧元,后者每年工作时间不超过2个月。

劳动合同可以协商终止,或合同期满结束,也可通过解雇终止。雇员意外死亡时,劳动合同自动终止。在企业转移生产或停产、倒闭时,也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出现劳动争议时,可由劳动法院判定终止合同。 

(二)劳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劳资协议(Tarifvertrag,国内也译为集体合同、劳资集体合同)专门调节劳资双方的劳动法关系。以雇主协会或雇主个人为一方,以工会为另一方,根据劳资自主的原则,谈判确定下一段时间(多为一至三年)的劳资协议。所有会员企业有义务遵守协议内容,同时,劳资协议有效期内,雇员不得以罢工方式寻求协议条款的修改。德国雇主组织代表性很强,70%以上企业加入了一个或多个雇主组织。约一半雇员加入了工会组织(每月1%基本工资作为会费)。2004年,德国共有6.1万多个劳资协议,分为地区性行业协议(3.4万个)、企业单独劳资协议(2.74万个)、在全国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劳资协议(476个)。四分之三的德国企业受劳资协议约束。劳资协议主要包括有效期较长、不经常改变的法律内容,如工作时间、解雇条件、休假权、调解事宜等。下表是德国地区性行业协议的主要内容。

 

表1、德国西部各州五金及电子行业劳资协议主要内容

类别

劳资协议内容

带薪假

30天(6周)

休假津贴

月基本工资的50%

圣诞节津贴(第13个月工资,限于3年以上工龄者)

月基本工资的55%-60%

每周工作时间

35小时

培训人员雇用期

结束培训后最少12个月

购买固定资产补助

每月26.59欧元 (培训人员13.29欧元)

加班、夜班及倒班补贴

占基本工资比例为:加班20 %-60 %,倒班10 %-25 %,夜班12.5 %-50 %,星期日加班50 %-70 %,节假日加班50 %-150 %

基本工资(Tarifgehalt)

各地、行业差别较大,劳资协议中具体规定。如巴州kaufm?nnisch雇员分8级,每级4档。第1级学徒工1档1304欧元,4档1644欧元;8级1档3741欧元,4档4177欧元

月奖金(Leistungszulagen)

多数州为基本工资5%-15%

 

由于经济不景气,企业为保持自身竞争力,往往在劳资协议中规定一系列开放条款。在工作时间安排、加班、起步工资(Einstiegstarife)、缩减年度特殊津贴(Jahressonderzahlung,类似于我国年终奖)、降低基础工资等方面,企业得到了更多的决定权。为保障工作岗位,雇员常常“委曲求全”,作出让步。

为提高劳动工资透明度,增进劳资双方的相互信任,德联邦经济部及各州主管部门建立了劳资标准目录(Tarifregister),可从http://www.rechtsrat.ws/vlink/tarifregister. htm网站查询。工会设有劳资协议数据库,供会员免费查询。各地工商会也提供劳资协议咨询。企业也应选择合适地点(如餐厅、休息室等),张榜公布劳资协议内容。

劳资协议制度导致德国人工成本居高不下,表2显示了主要行业的人工成本。需要指出的是,1995-2004年间,德国平均工资成本仅增长2.6%,在主要工业国中仅高于日本(-14.2%)。实际增长为-0.6%,低于欧盟15国7.4%的平均水平,远低于美国19.6%的增长幅度。

表2、2003年德国巴伐利亚州制造业人工成本

(来源:《2004年巴伐利亚州工业报告》)

行业

工资占销售额比例

%

人均年销售额

(万欧元)

人均工资支出(万欧元)

办公及数据处理设备

10.0

51.4

5.1

汽车业

12.9

36.0

4.6

通讯与信息技术

13.9

36.6

5.0

化工

20.3

20.2

4.1

医疗、测量、

控制技术与光学

20.6

19.6

4.0

发电、输电设备生产

21.7

19.4

4.2

机械制造

22.2

17.8

3.9

五金产品

24.9

12.7

3.1

航空航天

27.7

18.0

5.0

 

(三)工作时间、休假权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义务

为保护雇员安全与身体健康,德国制定了工作时间法,对工作、休息时间作出强制规定,同时在工作时间的具体安排上给予灵活性。工作时间法规定:

1、除急救、消防、餐饮、展览会、能源用水供应、国防等,其他行业雇员星期日及法定假日不得工作。

2、原则上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如6个月内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一天最多可工作10小时。

3、保证雇员享有一定的休息时间。工作时间6-9小时,至少应安排30分钟休息,超过9小时的,至少为45分钟。

4、夜班工人(23时至次日6时之间工作至少2小时,每年至少夜间工作48天)每天工作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如超时工作,则一个月内平均不得超过8小时。至少4年由企业出资体检一次,满50岁后每年一次。

大部分劳资协议规定,每周工时不超过40个小时。以五金工会成员为例,东部各州每周38小时,西部各州35小时。由于加班等原因,实际工作时间超出了劳资协议规定。德国经济研究所(DIW)调查表明,2003年,全职职员每周实际工作时间42.4小时,欧洲统计局公布的数字是39.6小时。

为保持企业竞争力,德国引进了100多种工时模式。全天制职位可拆分为1/2个、2/3个等多种职位,其工资、待遇与工作时间成正比。全天制职工工作6个月后,可因个人原因申请减少工作时间。出现空的全天制职位时,优先考虑现有非全天制雇员。3/4以上企业为职工设立工时账户(Arbeitszeitkonten),允许雇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自由安排工作时间。

德国休假法规定,雇员每年至少享有24个工作日的带薪假。劳动关系存在六个月后,即可获得休假权。假期一般当年休完,如因工作或个人原因推迟,应在次年第一季度补休。18周岁以下的青年雇员假期更长,不满16岁的不低于30个工作日,不满17和18周岁的,分别不少于27个和25个工作日。严重残疾雇员额外多5天休假。休假期间,按休假前十三个星期的平均收入发放薪水,但应扣除加班等非正常劳动所得。雇员还可获得额外的休假津贴,津贴额根据公司效益确定,一般为月基本工资的50%-150%。

雇员生病期间,由雇主继续支付正常标准工资,但最长支付期限为6周,之后由保险机构承担。如工伤丧失劳动能力,可要求补偿6周工资,负责工伤事故保险的职业合作社提供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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