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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
德国对外国人在德国设立公司没有原则性的限制,德国法律并不区分德国人和外国人。中国企业在德国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子公司会有很多好处。子公司可以负责独立地开展贸易业务,投资,参加公司股份等。如果一个中国企业有困难找到对其感兴趣的外国合资伙伴,可以考虑自己在德国建立一个子公司。
一般很难说哪种公司形式是最好的,采用何种形式应根据公司的具体需要而定。
分公司
分公司的设立是受某些正式的要求限制的。基本上,分公司必须在设置公司的地区法院的商业登记处办理登记。如果一个外国公司建立了分公司,其经过证明的公司的章程的复印件及经过证明的翻译成德文的该文本,必须一起提交给商业登记的主管机构。关于总公司的所有变更事宜也必须告知分公司的商业登记主管机构。
原则上,根据德国的法律,一个分公司有权处理一切公司业务,能够独立签定贸易和约,独立的开展业务。分公司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因此,所有合同的缔结,其所有权利义务都由分公司所属的总公司来承担。因为,分公司被视为总公司的一个部分,对于由分公司以总公司的名义与他方缔结合同而造成的责任、义务应由总公司来承担,总公司的责任范围不仅包括分公司的财产,而且包括总公司的财产。
中国企业的常设机构
如果贵公司还未同德国建立起业务联系,那麽先设立一个非独立性的代表处不失是个理想而经济的选择。代表处成立手续非常简单,只需在工商管理局办理营业登记,缴纳大约40马克的手续费,几天内即可办妥。但是代表处不能签定业务合同,只能负责市场拓销、公共关系、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有法律效力的业务合同必须由中国的总公司进行。代表处不需要纳税,因为它不是商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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