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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宁波]宁波市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3-08-12   发布人: 互联网    点击数:538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属各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有关社会中介招标机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颁布的相关政府采购制度,结合宁波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宁波市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并已经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本办法规定开展政府采购工作。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附件:宁波市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宁波市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采购的监督管理,保证政府采购规范有序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的政府采购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采购纳入市级集中采购目录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采购办)根据采购人上报的政府采购计划核准委托代理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中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通用采购项目委托市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属部门、系统特殊要求的项目,具备实行机构和相关采购专业人员的事先报市采购办核准后,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市采购中心实施采购项目有难度的,应及时书面报告并将采购任务退回市采购办。市采购办在审核并征求采购人意见的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核准委托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实施代理采购。采购人应与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采购协议,明确责、权、利关系。

第三条 市级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必须经市采购办认定。

第四条 市采购办原则上按月汇总政府采购计划,并核准委托。委托市采购中心代理采购的,以政府采购计划形式下达;委托社会中介代理采购机构的,另行下达政府采购委托招标通知书。

政府采购计划和委托招标通知书主要内容:采购项目名称、技术规格、预算金额、支出科目、采购方式、资金支付方式、采购时间。

第五条 市采购中心和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市采购办核准的政府采购任务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编制实施计划,明确采购项目责任人和实施时间,报市采购办。发现不适宜采购或不能按采购人要求时间实施的,说明原因并提出解决措施建议。

采购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按核准项目内容及要求,依据政府采购管理相关规定编制采购文件,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采购文件发出前报市采购办备案。

第六条 政府采购项目采用公开形式实施的,其采购通告、采购结果必须在宁波市政府采购网、宁波市人民政府网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公布。如果采购项目需要,还应在《中国财经报》或《宁波日报》或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招标通告发布媒介上公布。采购通告和采购结果公示的媒介应一致。

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谈判或询价小组)组成。评审专家在市采购办或公正机关监督下于开标前24小时内从市采购办按规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数不得少于评标(谈判或询价)成员的三分之二。采购人可以参加评标委员会(谈判或询价小组),但只有一票代表权。

第八条 市采购办对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开标、评标(谈判或询价)进行监督。单个项目预算金额超50万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超100万的采购项目,其开标、评标(谈判或询价)应通知市采购办参加监督。重大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通知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参与监督。

第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将经评标委员会(谈判或询价小组)评审推荐的中标商(成交商)资质情况、中标结果在指定媒介上公示,公示时间为七个工作日。经公示无疑义后,正式发布采购结果公告,并通知中标商(成交商)和落标供应商(未成交供应商)。评标结论在评标结束后三天内报市采购办备案。

第十条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人和中标商(成交商)按中标、成交通知书所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代理机构作为鉴证方参与合同签订。合同应当以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谈判或询价的采购文件和成交的承诺)为依据,不得变更实质内容。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报市采购办备案。

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 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合同法第77条 和第93条 的规定,或者是出现了法定事由,当事人才可以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的情况必须事先报市采购办备案。

第十三条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每月二十日前将上月受委托采购项目组织实施情况汇总上报市采购办。

第十五条 市采购办应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及结果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采购办对供应商或有关单位及人员的投诉进行必要的调查,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按《宁波市市级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财政库[2002]595号)规定执行。

全部由自筹资金承担的且由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资金由采购人自行支付

第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实施采购活动中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而需变更委托代理采购内容和要求的,应事先书面报市采购办,不得擅自更改。政府采购类型和方式变更的按《宁波市政府采购类型和方式核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市采购办接到书面报告应及时按照《宁波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暂行规程》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 部门集中采购监督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采购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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