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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广东]广东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7-01-17 09:16:30   发布人: 互联网    点击数:447  

粤财采购〔2011〕15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东莞市财政局,省政府采购中心,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深入推进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11〕124号)的有关精神和要求,现将《广东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试点地区和单位对试点中出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反馈。

附件:广东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实施方案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广东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实施方案

为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深入推进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11〕124号)的有关精神和要求,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有关政策,紧紧围绕推进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目标,进一步推动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实施领域扩展,增强政府采购服务中小企业能力,完善政府采购监管体系,建立健全政府采购诚信体系,促进和扶持我省中小企业不断发展和壮大。

  二、基本原则

(一)市场主导,财政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主导作用,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引导和监管工作,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市场交易的具体操作活动。

(二)自愿选择,因地制宜。试点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自主选择本方案规定的投标、履约和融资三种担保形式的任何一种或几种进行试点;供应商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选择上述三种信用担保形式。

(三)先予赔偿,再行追偿。除不可抗力外,无论基于何种原因,供应商一旦出现违约情形,承担保证责任的专业担保机构应当先行按照政府采购担保函及时进行偿付,偿付完成后,再按照与供应商签订的协议约定内容进行追偿。

  三、试点时间、地区和专业担保机构的选择

(一)试点时间。我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试点时间暂定2年,从2012年1月1日始至2013年12月31日止。

(二)试点地区。我省首批试点地区为省级、广州市和东莞市。

(三)专业担保机构的选择。选定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广东省融资再担保公司、东莞市金鼎融资担保公司作为试点地区专业担保机构,在公司或分公司设立地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

  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形式

(一)投标担保。本方案所称的投标担保,是指由专业担保机构为供应商履行支付投标保证金的义务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保证担保。供应商在投标有效期内发生的撤回投标文件,或中标后因自身原因不签署政府采购合同等行为而应实际支付保证金的,由专业担保机构按照担保函的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供应商可以以投标担保函的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并以政府采购招标担保函样本(附件1)作为招标文件的附件。供应商可以自愿选择是否采取投标担保函的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

(二)履约担保。本方案所称的履约担保,是指由专业担保机构为供应商支付履约保证金的义务向采购人提供的保证担保。供应商未按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约定义务而应实际支付保证金的,由专业担保机构按照担保函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履行政府采购合同需要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供应商可以以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并将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样本(附件2)作为采购文件的附件。供应商可以自行选择是否采取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

(三)融资担保。本方案所称的融资担保,是指由专业担保机构为供应商向银行融资提供的保证担保。

供应商可以自愿选择是否采取融资担保的形式为政府采购履约进行融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告知供应商可以选择是否采取融资担保的形式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进行融资,并附上试点专业担保机构的联系方式。

  五、工作要求

(一)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重视和支持,支持和鼓励供应商使用信用担保手段,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协调机制和制度,加强对本地区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二)专业担保机构。试点专业担保机构应当建立满足政府采购工作需要的快捷通道,平等对待所有参与供应商,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障碍,试点期间担保费率由双方自行商定,但融资担保综合年费率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50%;要对政府采购中小企业供应商融资需求给予费率优惠,对于同时采用投标、履约和融资担保的中小企业供应商,要免收投标担保费或进一步给予费率优惠,试点期间对于中央统一制订政策,涉及农业、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科学技术、计划生育、环境保护、保障性住房和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等民生项目,以及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担保费率应当适度小调;要建立相应网络跟踪服务平台,切实做好政府采购项目履约情况的跟踪服务,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试点地区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告;要遵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规范经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

(三)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试点地区的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并接受供应商以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函的形式交纳保证金;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列示可以以投标担保函形式缴纳保证金的相关条款内容,对于履约和融资担保项目,在现有条件下为专业担保机构提供有关供应商情况等信息便利;专业担保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信审查后出具投标担保函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再要求提供银行资信证明等类似文件。

  六、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各方当事人落实本方案要求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经沟通协调后仍拒不接受担保函的采购人,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暂停支付采购资金;对不按本方案要求开展试点工作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督促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可以给予适当的行政处理;对违反本方案规定的专业担保机构,应当督促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试点资格,给采购人或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对存在违规行为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专业担保机构和供应商发生纠纷的,按有关法律处理。

  七、其他

(一)省财政厅将根据财政部有关要求和首批试点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研究部署后续试点或示范、推广工作,形成促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工作的长期稳定政策和常态工作机制。

(二)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应按照本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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