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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7-01-18 09:29:25   发布人: 互联网    点击数:418  

桂财采函〔2013〕7号

关于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市财政局,区直有关单位,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各有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加强我区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进一步规范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行为,促进供应商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切实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我们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请贵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说明修改所依据的法规政策、标准或修改原因。请于2013年5月31日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形式反馈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同时将电子文本发送至电子邮箱:gxzfcgc@163.com.逾期不提出意见的,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陈玲,联系电话:0771—5331539,传真0771—5331544。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3年5月1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进一步规范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行为,促进供应商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切实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广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参与或从事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本办法所称的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三条 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全区资源共享。凡进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实行登记制度。在广西财政网(www.gxcz.gov.cn)中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建立供应商库,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供应商,可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办理注册登记。

  第四条 参加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上完成信息登记手续。未登记的供应商,可以先获取采购文件,再补办登记手续,但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完成登记手续。

因特殊原因各市、县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暂不具备供应商网上注册管理条件的,其所辖区域内的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工作可暂按各市、县现有的制度规定办理,待具备供应商网上注册管理条件后再按本办法管理。

  第五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组织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政府集中采购中心、经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使用本供应商库,并对供应商诚信情况及时进行反馈。

第二章 供应商资格信息登记

  第六条 申请注册登记加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供应商,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供应商注册登记采取网上申请的方式。须登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进行在线登记,应按以下程序进行注册登记:

(一)登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按网上要求填写相关信息获取供应商用户名及密码;

(二)在完成注册登记页面点击会员中心或从广西政府采购网首页使用网上获取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供应商注册管理系统”,如实填写供应商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供应商名称、供应商组织机构代码、经济性质代码、行业代码、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机构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执照年检、地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

(三)已注册供应商网上需提交以下资料的电子扫描件,并在网上打印注册申请表(附扫描件的资料),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后,书面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将供应商上报的书面材料按有关规定存档备查。

1.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他资信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机构的设置(含维修、服务网点)、法定代表及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简况;

3.机构的章程、业务规范、工作程序及内部管理制度;

4.业务经营情况及业绩工程证明:

5.特许生产、经营或安全卫生许可,特定技术或业务资质,IS0质量和环保管理认证,品牌授权代理等有助于证明其经营和管理能力的证书;

6.供应商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和盖章的投标和诚信声明书(包括:对投标产品和服务承诺、近三年是否存在被通报或处罚等违法行为,对提供虚假或隐瞒等承担后果责任等)。

7.财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交或供应商认为可以提供的其他资料。

供应商应对其注册登记的信息和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 供应商注册登记受理、审核入库的程序

1、受理初审机构。政府采购供应商日常注册登记和诚信记录,一般由供应商工商注册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或集中采购机构(指政府采购中心)受理并进行初审,其中,工商注册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和外省的,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受理并初审。因特殊原因各市、县财政部门暂不具备供应商网上注册管理条件的,待具备注册管理条件后再按本办法办理其所辖区域内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受理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但参加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必须进行注册,投标供应商注册所在地的各市、县暂不具备供应商网上注册管理条件的,该供应商注册受理初审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暂由上级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负责。

各级负责受理初审的财政部门或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在收到供应商登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对其提供的基本信息进行核对,提出初审意见;初审不合格的,及时将初审意见反馈供应商。

2.审核入库的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及外省进桂供应商的注册公示、审核入库、诚信管理等监督工作;各市、县财政局负责本地区所辖注册供应商的注册公示、审核入库、诚信管理等监督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初审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对初审合格供应商的基本信息进行核对,审核不通过的及时将审核意见反馈供应商;审核通过的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告,公告期为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供应商即予以注册加入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如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对举报反映属实的,给予通报批评,其中,属于供应商弄虚作假的,列入供应商黑名单,禁止其1—3年内注册加入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参加网上采购的供应商还应按规定向国家认定的电子数据认证中心申请领取CA证书,并凭CA证书参加网上采购活动。

  第九条 已注册登记的供应商,如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20日内在供应商库中自行进行变更维护;注册登记入库供应商发生分立、兼并、注销等重大事项以及网上提交资料的电子扫描件等重要信息变更的,应同时书面报告财政部门;供应商办理工商注销的,应在供应商库中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章 供应商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依法享有平等参与、公平交易、质疑和投诉等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

  第十一条 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二)对获取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三)接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依法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

(五)全面、真实地登记供应商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对登记注册的有关资格证明文件原件的核查;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供应商诚信档案及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如实记录和客观反映注册登记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诚信状况,共同建设和管理全区统一的供应商诚信档案库,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不良行为的全区联合惩戒制度和政府采购市场诚信体系,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供应商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信息、相关资质信息、产品服务及价格等应向社会公开,并接受公众监督。其余信息原则上只限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财政等部门在组织或监管政府采购活动是按权限查询、使用。

  第十四条 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诚信行为:

(一)在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承诺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恶意串通具体包括以下行为:

1.供应商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组成人员情况的;

3.供应商之间协商一致压低或抬高报价,谋求使某一供应商获得中标或成交,或事先商定由某一供应商中标、成交,再由该中标、成交供应商给予未中标、成交供应商补偿的;

4.两家以上的供应商所提交的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其中实质性条款多处出现雷同,供应商未能说明合理理由的;

5.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串通行为。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不遵守开标现场纪律,扰乱开评标现场的;

(七)在有效期内擅自撤销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影响采购活动继续进行的;

(八)被确定为中标或成交候选供应商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成交资格,影响采购人采购工作的;

(九)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十)不按照招标文件(采购文件)和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响应文件)签订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

(十一)违反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规定,将中标、成交项目转让或分包给他人的;

(十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的或未按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擅自变更、解除合同,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三)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或走私物品的;

(十四)实际提供的有关产品性能指标和技术服务能力明显低于采购响应文件或询价、谈判时的承诺;擅自降低产品质量等次和售后服务,或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给采购人造成损害的;

(十五)不按规定要求及时维护产品型号和目录、维护信息不准确、导致不良影响,或控价、控货、限制协议供货供应商合法竞争的(仅指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供应商中的生产企业);

(十六)所提供产品或服务在相同的情况下,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格或承诺的(仅指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供应商中的代理商);

(十七)不按规定要求及时办理在库信息的变更和注销手续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十八)拒绝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第十五条 供应商在投诉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诚信行为:

(一)一年内两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二)捏造事实或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三)发现投诉供应商在投诉项目的投标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供应商等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应在发现供应商存在上述不诚信行为后的7个工作日内,及时将具体情况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一)不诚信供应商姓名或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报告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三)供应商不诚信行为的具体表现及事实依据。

供应商不诚信情况报告实行实名制。报告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由法人签字并加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公章。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供应商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收到供应商不诚信行为报告后,应及时调查核实,经核实认定供应商存在不诚信行为的,财政部门应依照本办法规定予以不诚信行为记录;属于应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不诚信行为记录分为不诚信行为等级记录、暂停或取消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资格记录两类。

  第十九条 不诚信行为等级记录分三个等级,即:一级不诚信行为记录、二级不诚信行为记录、三级不诚信行为记录。暂停或取消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资格记录(仅适用于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供应商)分二个等级,即:暂停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资格记录、取消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资格记录。

  第二十条 供应商在非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中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不诚信行为之一的,作为一级不诚信行为予以记录。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在非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二级不诚信行为予以记录:

(一)存在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中的两项不诚信行为的;

(二)曾有一级不诚信行为记录,又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中的一项不诚信行为的;

(三)不诚信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在非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中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作为三级不诚信行为予以记录:

(一)存在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中的三项以上不诚信行为的;

(二)曾有一级不诚信行为记录,又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中的两项不诚信行为的;

(三)曾有二级不诚信行为记录,又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中的一项不诚信行为的;

(四)不诚信行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造成重大危害或影响的;

(五)被财政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三条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暂停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资格记录:

(一)在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活动中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中不诚信行为之一的;

(二)根据本办法规定被做出一级不诚信行为记录的。

  第二十四条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取消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资格记录:

(一)在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活动中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中的两项以上不诚信行为的;

(二)已有暂停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资格记录,同一年度又在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活动中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中的不诚信行为的;

(三)在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活动中出现的不诚信行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已有二级或三级不诚信行为记录的。

第二十五条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中发生的不诚信行为情节严重的,除按本办法规定予以暂停或取消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资格外,可以并处不诚信行为等级记录,视其行为予以一至三级不诚信行为记录。

  第二十六条 不诚信行为等级记录和暂停或取消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资格记录内容包括:

(一)供应商姓名或名称;

(二)不诚信行为具体表现;

(三)不诚信行为等级或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资格暂停时间或取消情况;

(四)记录有效期;

(五)记录日期及记录机关。

 第二十七条 一级不诚信行为记录有效期为1年,二级不诚信行为记录有效期为2年,三级不诚信行为记录有效期为3年。暂停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资格记录有效期为1至6个月。起始时间均从记录日期开始计算。

  第二十八条 不诚信行为等级记录和暂停或取消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资格记录均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中公告。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制定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时,应就供应商的诚信情况做出相关规定。对于被行政处罚尚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内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否则中标、成交结果无效。对于被记不诚信行为等级记录且该记录尚处于有效期内的供应商,应明确在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给予一定的分数扣减或价格增加。具体标准为: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对于一级不诚信行为供应商给予其总分值5%的减分,二级不诚信行为供应商给予其总分值7%的减分,三级不诚信行为供应商给予其总分值10%的减分。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或性价比法的,对于一级不诚信行为供应商给予其报价5%的加价,二级不诚信行为供应商给予其报价7%的加价,三级不诚信行为供应商给予其报价10%的加价。

  第三十条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做出的暂停或取消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资格记录内容操作执行,即自记录生效之日起至记录失效之日止,禁止被记录供应商参与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活动。

  第三十一条 供应商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诚信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且能够认真进行改正的,财政部门可根据客观情况对其进行告诫,不记不诚信记录。

  第三十二条 供应商被做出不诚信行为等级记录和暂停或取消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资格记录后,如能主动消除影响或损害,积极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并在记录后1年内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无不诚信行为发生的,经供应商申请并报做出记录的财政部门同意,可以在记录有效期截止后,撤销网上公示信息,对于表现特别突出的,可以适当缩短记录有效期。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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