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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宁波]宁波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01-13 09:33:45   发布人: 互联网    点击数:467  

 甬采购办〔2009〕133号

  关于印发宁波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加强对全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和咨询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监察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宁波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波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二OO九年三月十一日

宁波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宁波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和咨询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监察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宁波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由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和咨询工作的各类专家。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各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经财政部门认定的甲(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第三条 评审专家实行全市“统一条件、集中管理、分级使用、资源共享、随机抽取、管用分离”的办法管理,通过公开征集、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招聘各类专家,经审核合格后,列入政府采购专家库。宁波市财政局负责建立和管理全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

第四条 评审专家在全市范围内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采购的评审,以及相关咨询活动时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评审专家的资格管理

第五条 评审专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的评审和咨询活动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三)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熟悉市场行情,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和咨询工作;

(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和咨询工作,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和咨询工作;

(六)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七)宁波市财政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对达不到第五条第二款所列条件和要求,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并熟悉市场行情(需要提供行业或单位推荐函),且符合其他资格条件的各类专家,可以经宁波市财政局审核后,认定为评审专家。

第七条 凡符合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在职和离退休的各类人员,均可向各级财政局、采购代理机构自我推荐,也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本行业其他专家推荐。自荐或推荐时应填写并交验以下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宁波市政府采购评标专家登记表》(见附件1);

(二)最高学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专业职称(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三)个人研究或工作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等);

(四)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五)本人免冠1寸彩色照片二张。

专家申请登记表可以登录宁波政府采购网www.nbzfcg.cn下载,也可向各级财政局及各采购代理机构领取。

第八条 专家原则上在宁波市财政局办理申请登记手续。如有不便也可在当地的财政局或各采购代理机构办理申请登记手续,各级财政局,采购代理机构受理并初审盖章后,将申请材料集中送交宁波市财政局(专家有关证件原件,由所在地财政局、采购代理机构当场验审后退还)。

采购代理机构原有专家库的专家,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五、第六、第七条规定进行初审,并补齐有关材料,作为评审专家候选人推荐给宁波市财政局,经审核后纳入宁波市政府采购专家库管理。

第九条 评审专家的征聘采取随时申报和审批的办法。凡符合评审专家条件的各类专家可随时向宁波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宁波市财政局根据申报情况负责审批。

第十条 凡经宁波市财政局审批通过,获得宁波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的各类专家,颁发《宁波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纳入宁波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统一管理,聘期两年。

第十一条 宁波市财政局对评审专家的资格每两年检验复审一次,检验复审通过的可以续聘。证书到期前30日内,本人应向宁波市财政局提出复审申请,填写《宁波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复审表》(见附件2)。宁波市财政局对专家复审表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资格和复审条件的,复审通过。本人到期未提出复审申请,视为自动放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

第十二条 对评审专家资格的检验复审以平时的考评记录为主。包括本人的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对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和咨询能力、对商品市场的熟悉程度,有无本办法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违规行为及其他违纪违法不良记录等。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对在政府采购评审和咨询工作中有违规行为、不再胜任评审和咨询工作、检验复审不合格的,或者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申请的,宁波市财政局可以随时解除评审专家资格。

第三章 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政府采购项目的独立评审权;

(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四)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和咨询劳务报酬;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应邀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和咨询工作,在参与中,必须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并出示《宁波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

(二)回避与本人存在利益关系的评审和咨询活动。

有利益关系主要是指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竞标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或与参加该采购项目的竞标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

当被聘为某一采购项目评审(咨询)成员时,如有下列情况情形之一的,应立即主动提出回避或因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的要求进行回避:

1.属于该采购项目采购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属于采购单位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

2.曾经参加过该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编制、项目技术咨询、进口项目论证的;

3.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的。

(三)在接受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邀请后,按时参加项目评审或咨询。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或途中遇阻不能按时参加评审或咨询时,应在评审工作开始前及时告知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不得私下转托他人参加。

(四)廉洁自律,不得在评标前接触竞标供应商,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五)在评审工作中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不受任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或其他机构的干扰,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禁止出现下列行为:

1.因对竞标供应商的个人成见而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影响评审公正性;

2.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3.超越采购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

4.发表与个人书面评审意见相反的言论,或者不发表独立的评审意见;

5.不按照规定的评审格式评分和撰写客观明确的评审意见。

(六)在咨询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产品标准,认真听取咨询方的合理要求,提出科学合理的、无倾向性和排斥性的咨询方案,并对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承担个人责任。

(七)发现竞标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或财政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八)配合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解答投标供应商对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配合财政部门处理供应商的投诉等事宜。

(九)当工作单位、学历、技术职务聘任资格、通讯联络等信息以及本条第二款所指的利益关系发生变化时,及时向宁波市财政局报告。

(十)参加宁波市财政局组织的政府采购业务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评审专家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 宁波市政府采购项目,无论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组织采购的评审专家,都应通过财政部门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使用的专家必须持有《宁波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的管理与使用分离,宁波市财政局建立专家库维护管理与抽取使用相互制约的管理制度。

抽取使用评审专家时,首先由采购代理机构填写《宁波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需求表》(见附件3),然后其经办人员在同级财政部门监督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按顺序联系。特殊情况下,经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同意,也可以由同级财政部门专家库维护管理人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后,推荐给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实行分级监督管理使用。

宁波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专家库建立、专家信息维护、监督市本级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或咨询所需专家的抽取使用工作,并组织专家进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学习。

各级财政局负责监督各级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和咨询所需专家的抽取使用工作,以及对专家使用后有关信息的反馈。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的抽取以随机抽取为主。对专业人员较少的领域,或者不具备随机抽取条件的,可采取直接确定的方式。

因遇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时,经同级财政局同意,可以由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按有关规定以3:1比例推荐专家候选人选,并在财政部门监督下随机抽取,确定评审专家,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同时应告知被推荐并符合专家申请条件的专家,在参加该项目评审工作时,应随带第七条规定的材料,申请成为正式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纳入宁波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

无论抽取还是直接确定评审专家,与采购人、竞标供应商有利益关系的均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审专家小组,原则上同一个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不应来自同一个单位。

评审专家抽取结果及联系情况应当场记录备案,以备后查。

第二十条 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的项目经办人员应根据采购项目、金额大小、项目复杂程度以及竞标供应商的多少合理安排所需评审专家类别、人数和评审时间,并做好项目评审或咨询的组织工作。其中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评审专家应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确定。

评审专家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24小时内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天。

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采购项目评审或咨询开始后如出现评审专家临时缺席的情况,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应按照如下规定处理:

(一)如有两名(含两名)以上评审专家缺席,项目评审或咨询应改期进行;

(二)如有一名评审专家缺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应按上述规定补抽评审专家;时间不允许的,项目评审或咨询应改期进行。

在场的项目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以及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能代替缺席的评审专家参加项目的咨询或评审活动。

第二十二条 项目评审或咨询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的项目经办人员应将对评审专家的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进行考评,并将考评意见及时反馈至同级财政部门。宁波市财政局建立评审专家信息反馈制度,核实并记录有关反馈意见。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专家的评审质量,宁波市财政局负责建立健全评审专家的学习制度,定期组织评审专家进行政府采购业务、法律知识及其他相关知识的学习。评审专家应妥善安排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学习。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不参加学习的,市财政局将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工作人员、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的项目经办人员应对政府采购专家库专家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二)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

(三)已接受邀请的评审项目专家,未按规定时间参与评审,或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四)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或评审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影响和干预评标结果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

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的;

(二)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在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或咨询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将视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宣布评审或咨询结果无效、责令限期改正、暂停拨付采购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不按规定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参加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名单的;

(三)组织监督不力,出现本办法第十五条(五)、(六)、(七)款所禁止的情况,致使评审或咨询结果有违公平和公正原则而引起投诉的;

(四)违反规定泄露采购项目的评审或咨询情况的;

(五)未按第二十二条规定进行反馈的。

第二十八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宁波市财政局将视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评审专家进行商业贿赂的;

(二)对评审专家进行恶意投诉的。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在抽取评审专家工作中,违反操作要求予以指定或进行暗箱操作的,或故意对外泄露被抽取评审专家有关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由其上级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对评审专家的管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行为,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借管理行为不正当干预政府采购工作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其上级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各级财政局负责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区财政局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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