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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美国联邦政府采购合同的类型与适用选择(之一)

发布时间:2004-02-20   发布人: 互联网    点击数:501  

政府采购是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采购人对采购对象的需求在数量和种类上多种多样,但却都需要通过采购合同来确定,因此探讨政府采购合同的类型及其各自的特点对做好政府采购工作很有必要。"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本文拟对《美国联邦政府采购条例》(Federal  Acquisition  Regulation)中关于合同类型的规定加以介绍,希望可以对我国政府采购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

为了满足采购人不同的采购需求,采购人和供应商对按照合同支付方式区分的合同类型进行选择的范围很广泛。这种选择主要随着以下两个因素变化:(1)在确定的履行成本下为供应商所设定的所承担合同责任的大小和时间限制;(2)为了达到或超过规定的合同标准和目标而给供应商所提供的利益驱动的数量和性质。笼统地说,合同类型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固定价格合同和成本补偿合同,而其具体类型从确定的固定价格合同到成本加固定酬金合同又有很多种。确定的价格合同中供应商对合同成本和最后的利润(或损失)承担全部的责任,成本加固定酬金合同中供应商则对合同成本承担最小的责任而商定的酬金(或利润)是固定的。在这中间有各种各样的激励合同,这些合同中供应商对合同成本及利润的责任以及所提供的酬金激励要根据合同履行中的不确定因素的情况分别确定。

一、美国联邦政府采购合同的类型

具体来说,《美国联邦政府采购条例》有关条款(Part16,Subchapter C,Chapter 1,Title 48 of CFR)对合同类型规定了六类:第一,固定价格合同(fixed——price contract);(2)可读者的固定价格合同(fixed-price contract with prospective price redeterm- ination);(3)固定价格加激励合同(fixed——price incentive contract);(4)预期另行定价的固定价格合同(fixed-price contract with retroactive price redetermination);(6)有努力水平条款的确定的固定价格合同(firm——fixed-price,level-of-effort term contract)。固定价格类型的合同规定确定的价格,在适当的条件规定可调整的价格。规定可调整价格的固定价格合同可能包含一个最高价或一个目标价(包括目标成本),或者两者都包括。除非在合同中另有规定,最高价或目标价的调整须以合同中有其他条款对合同履行的调整有相对应的规定为条件,或者规定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能改变合同的价格。负责政府采购的合同官员(Contracting officer)在进行商业产品的采购时应使用确定的固定价格或可调整的固定价格。确定的固定价格合同中供应商承担的风险最大,对所有的成本及合同履行所带来的利润或损失承担全部责任。确定的固定价格合同也可以与其他的奖励条款结合使用作为激励,但此时合同的价格仍然是确定的。

确定的固定价格合同适用于采购商业性产品或者采购其他功能有严格界定或技术规格很详细,明确的供应品或服务,这时合同官员能够在开始时就确定一个公平合理的价格。例如当下面几种情况存在时:(1)有充分价格竞争;(2)与前期通过竞争性采购程序采购的相同或类似的供应品或服务有合理的价格可比性,或者有可靠的成本或价格信息可以为确定该价格的合理性提供支持;(3)可以获得成本或价格信息以对可能的履约成本进行真实的估算,(4)履行中的不确定性能够确定并能够合理地估算出其对成本造成的影响,同时供应商愿意适用包含着对设想的风险进行考虑的确定的固定价格。含有可调整价格条款的固定价格合同只有在合同官员认为有必要在劳力和原材料成本波动幅度巨大的情况下保护供应商和政府双方,或者供应商已经确定的价格发生变化时才可以适用。

固定价格的主要特点在于它规定供应商完成项目,按固定价格收取酬金。价格一旦定下来,就不再重新协商了。在采购人看来,这是一笔很好的交易——它确切地知道自己将要支付的金额。

但问题同时出在这里,因为生产成本可能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根据固定价格合同的规定,如果供应商的实际履约成本超过预期成本,供应商将承担所有的后果。由于商业运作的供应商是厌恶风险的,它们将会要求一个更高的报酬作为承担这些风险的补偿,固定价格合同就面临着风险升水的问题。设想如果供应商能在一次相对风险较小的商业活动中获得足够的利润,而它与采购人订立采购合同既冒险而又不能赚取更多的利润,它有什么必要去冒险呢?因此,采购人根据固定价格签订的合同,虽然确定性很强,但如果没有充分的价格竞争,价格很可能过高。

作者姓名:焦洪宝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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