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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关于举办地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培训班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1-16 09:51:51   发布人: 互联网    点击数:39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集中采购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集中采购机构:

为了更好地宣传和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根据《2015年财政部干部教育培训计划》的安排,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与国库司决定举办地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一)《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立法背景及意义;
  (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在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及作用;
  (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重点内容解读。

二、培训对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办)处长1人及相关工作人员2人,集中采购机构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各1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采购处处长及相关工作人员各1人,集中采购机构负责人1人。

三、培训时间
   2015年4月9日至10日,8日报到。

四、培训地点
   山东烟台财会培训中心(烟台市莱山区海韵路12号)。

五、培训经费
   培训费由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按标准统一核拨。

六、其他事项
   (一)请各单位务必于2015年4月2日前将填好的报名回执(见附件)传真至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一处进行资格审查,同时将到达烟台的航班或车次提前电告山东烟台财会培训中心,以便接站。
  (二)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1.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系统培训处董云,联系电话:010-68553623;
   2.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一处李承双,联系电话:010-68552386(兼传真);
   3.山东烟台财会培训中心孙文虎,联系电话:0535-6888199-6116、6138(传真)。

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
2015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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