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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消委会家用净水器商品比较试验通报

发布时间:2013-03-08 10:24:06   发布人: 互联网    点击数:512  


为了更好指导消费者科学选购净水器,了解掌握全省市场家用净水器主流产品的质量状况,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简称省消委会)开展了家用净水器商品比较试验。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样品采集情况

本次家用净水器比较试验的样品主要为目前家庭净水设备中流行的超滤净水器和反渗透净水器,由省消委会工作人员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分别在成都市区实体店和大型购物网站上购买,其中在国美、苏宁、五星等大型电器实体商场购买了5组,在淘宝网、京东商城等大型购物网站上购买了5组,共计10组样品:

(一)七组超滤净水器

商品标称为:


  1.深圳市诚德来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JC-1000A泉来牌厨房净水器(下称:标泉来牌)

2.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SA-UF100安吉尔净水机(下称:标安吉尔牌)

3.海南立昇净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LH3-8cd型号的立升净水超滤机(下称:标立升牌)

4.百福国际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HCP(TP)丹顿矽藻瓷滤水器(下称:标丹顿牌)

5.成都道尔顿贸易有限公司经销的标称道尔顿HIP-1(IP-M12)滤水器(下称:标道尔顿牌)

6.日本东丽株式会社生产的东丽比诺MK2-EG净水器(下称:标东丽牌)

7.苏州滨特尔水处理有限公司生产的PBS-400爱惠浦净水器(下称:标爱惠浦牌)

(二)三组反渗透净水器

商品标称为:

1.佛山市美的清湖净水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美的牌MR0101-5反渗透净水机(下称:标美的牌)

2.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RO-185沁园牌家用反渗透净水器(下称:标沁园牌)

3.艾欧史密斯(上海)水处理产品有限公司生产的AR75-B8史密斯直饮水机(下称:标史密斯牌)

上列产品,价格从299.82元到3258元不等,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区域涉及广东、江苏、浙江、海南、香港和英国、日本。样品基本涵盖了成都市场和互联网上销售量较大、消费者使用较多及各种档次的家用净水器产品,具有较强的代表性。本次家用净水器商品比较试验采取异地送检的办法,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本次比较试验的10组家用净水器样品实施检测;本次检测结果仅对购买的样品负责,媒体报道时,应对样品的日期和批次、检测项目和指标进行如实、完整报道。

二、比较试验项目及检测依据

(一)比较试验项目。针对消费者对家用净水器水质安全性的关心度和该类产品最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综合国家标准的要求,此次比较试验范围和检测指标选择了外观、标志、结构、使用性能(整机终端出水量、总净水量、净水流量)、净水水质(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总砷)、噪声和振动、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等8个项目进行检测。

(二)比较试验依据。本次比较试验严格按照GB/T16759-1997《消费品和有关服务比较试验总则》的要求操作。由于家用净水器目前还没有相应的国家强制性标准质量体系,生产商大都采用各自标准进行生产,我们在检测前去函去电,请样品生产(销售)商提供本样品的产品生产执行标准,但生产商未提供或提供的不是该样品执行的产品生产标准。因此,本次比较试验,我们依据现行的国家推荐性标准《QB/T4143-2010家用和类似用途超滤净水机》、《QB/T4144-2010家用和类似用途反渗透净水机》实施检测。

三、比较试验结果及分析

通过此次比较试验,基本了解了目前成都地区市场和网络上销售的家用净水器的质量状况。从总体上看,家用净水器作为一种新型产品,产品质量不甚理想,10组样品中就有7组样品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达标率仅为30%。其中仅有标爱惠浦牌净水器、标丹顿牌矽藻瓷滤水器、标道尔顿牌滤水器等3组样品的所检指标全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标泉来牌厨房净水器、标立升牌净水超滤机、标安吉尔牌净水机、标史密斯牌直饮水机、标美的牌反渗透净水机、标沁园牌家用反渗透净水器、标东丽牌净水器7组净水器样品在标志(总净水量、总净水量、防触电保护类型、卫生许可批准文号、执行标准编号)、使用性能(净水流量)和净水水质等检验指标方面均部分存在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情况。

(一)30%的达标率暴露出国家标准实施存在的问题。本次比较试验的10组净水器样品中,标史密斯牌直饮水机样品执行的是国家卫生部《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反渗透处理器》;标泉来牌厨房净水器、标安吉尔牌净水机、标立升牌净水超滤机、标丹顿牌矽藻瓷滤水器、标道尔顿牌滤水器、标爱惠浦牌净水器、标美的牌反渗透净水机、标沁园牌家用反渗透净水器等8组样品执行的都是本企业生产标准;标东丽牌净水器样品没有标明生产执行标准。检验结果显示,只有30%的样品符合国家推荐性标准。事实证明净水器质量整体水平亟待提升,国家生产标准有待提高和强化。同时,按照国家质检总局《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国质检标联【2009】84号)的规定,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有效期为3年,应当定期复审;企业标准涉及的强制性国家或行业标准发生变化时,企业标准要随之修改。从本次比较试验看,标安吉尔牌净水机的生产日期为2011年12月29日,其生产标准仍采用的是旧的Q/SXSJ007企业标准,并未执行已于2011年12月5日生效的Q/ANGEL003-2011企业标准,这种行为显然有悖于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50%样品铭牌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按《家用和类似用途超滤净水机(QB/T4143-2010)》和《家用和类似用途反渗透净水机(QB/T4144-2010)》规定,净水器应在明显位置设置铭牌,至少应清晰标明以下内容:产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制造商名称、地址、电话、邮政编码,净水流量和总净水量,使用环境,额定工作压力和最高工作压力,产品编号或制造日期,卫生许可批号、执行标准编号。反渗透净水机还应标明:额定电压、频率、额定功率和防触电保护类型。但从比较试验情况看,10组样品中就有标泉来牌厨房净水器,标史密斯牌直饮水机、标美的牌反渗透净水机、标沁园牌家用反渗透净水器、标东丽净水器样品的铭牌标志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具体情形是标泉来牌厨房净水器、标史密斯牌直饮水机、标沁园牌家用反渗透净水器样品未标注总净水量;标史密斯牌直饮水机、标美的牌反渗透净水机样品未标注防触电保护类型;标东丽牌净水器样品未标注进口产品的卫生许可批号和执行标准编号。总净水量不标识,消费者就不能了解产品的水净化能力;未标示产品总净水量,就不能检测样品的净水流量指标。国家卫生部、建设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第二十一条规定:“……凡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进口产品,须经卫生部审批后,方可进口和销售。”由此可见,净水器生产商必须取得国家卫生部的卫生许可证,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才能生产销售;进口产品必须由卫生部审批后才能进口和销售。所以,进口产品不标注产品卫生许可批号,涉嫌非法销售境外产品。生产商应高度重视产品的铭牌标志,应当标明的产品信息不标注,涉嫌剥夺消费者的知情权,误导消费者使用,极易引发净水器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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