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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钢石钢轧钢小中棒厂房照明灯具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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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点击下载下载发布时间2020-07-03
河钢石钢轧钢小中棒厂房照明灯具招标公告

?G2006038 河钢石钢轧钢小中棒厂房照明灯具招标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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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006039河钢石钢大棒高线厂房照明灯具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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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006038 河钢石钢轧钢小中棒厂房照明灯具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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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007012 河钢石钢环保搬迁产品升级改造项目办公楼会议家具等(板材类)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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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007011 河钢石钢环保搬迁产品升级改造项目办公楼办公家具(油漆类)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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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007010 河钢石钢环保搬迁产品升级改造项目技术中心楼会议家具等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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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007009 河钢石钢环保搬迁产品升级改造项目客户中心楼餐厅家具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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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006040 河钢石钢轧钢原料跨、精整线厂房照明灯具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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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007005 河钢石钢环保搬迁产品升级改造项目客户中心休闲家具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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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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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006052 河钢石钢环保搬迁产品升级改造项目进口设备综合性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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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2006106 河钢石钢进口烧结铁矿粉采购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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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YS200701 河钢石钢钢益公司2020年7月精饰线涡流探头修复招标公告

钢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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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006041 河钢石钢环保搬迁产品升级改造项目轧钢仪表采购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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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2007001 河钢石钢7月份电器元件招标公示

采购中心

2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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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007001 河钢石钢环保搬迁产品升级改造项目综合楼功能区家具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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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007006 河钢石钢环保搬迁产品升级改造项目客户中心办公家具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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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007007 河钢石钢环保搬迁产品升级改造项目技术中心楼集中办公区家具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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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007008 河钢石钢环保搬迁产品升级改造项目办公楼集中办公区家具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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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007003 河钢石钢环保搬迁产品升级改造项目综合楼倒班宿舍家具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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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2006105 河钢石钢7月份钢材招标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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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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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2006103 河钢石钢镍铁采购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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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006044 河钢石钢环保搬迁产品升级改造项目客户中心楼厨房冷库工程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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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2006067 河钢石钢2020年度劳保鞋采购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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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006045 河钢石钢环保搬迁产品升级改造项目综合楼冷库工程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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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006046 河钢石钢环保搬迁产品升级改造项目客户中心楼厨房设备采购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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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006047 河钢石钢环保搬迁产品升级改造项目客户中心楼排油烟及净化设备总承包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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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006048 河钢石钢环保搬迁产品升级改造项目综合楼厨房调理设备采购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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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河钢集团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环保搬迁产品升级改造项目招标人为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轧钢小中棒厂房照明灯具采购进行公开招标(招标编号:G2006038)。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工程建设地点: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工业园。 2.2 招标范围 轧钢厂小中棒厂房照明灯具的采购、供货、试验、检验、包装、运输、售后服务、技术文件等。 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供货范围。 2.3 交货期: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历天内运抵买方库房或指定地点。 2.4 交货地点: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工业园项目现场。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须具备资质: 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灯具制造商。 3.2 投标人须具备业绩:? 2017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有3个及以上LED灯具供货业绩(LED灯具供货业绩指单个合同有LED灯具供货数量不少于50套的业绩)。 3.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否则均投标无效。 3.4 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3.5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登录河钢集团石钢公司门户网站进行报名,报名截止时间为 2020年7月7日下午17:30。报名结束后,招标人会将招标文件发至报名单位邮箱。 4.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100元,售后不退。请在报名时缴纳。 4.2.1购买招标文件的缴费方式;投标人须由银行基本账户以电汇形式缴纳,必须为投标单位,不能以个人名义代付。投标人在汇款时须注明招标名称、编号,并注明购买招标文件。 银行汇票或电汇收款人: 户名: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裕华支行 账号:13001615208050502561 行号:1051 2106 1050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另行通知,地点另行通知。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发布公告的媒介及报名方式 6.1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河钢集团石钢公司门户网站、____上发布。 6.2投标人登录河钢集团石钢公司门户网站进行报名:http://www.csggs.com/招标信息/招标内容/我要报名。 6.3招标公告同时在“____”发布,网址http://____,投标人登录后点击其二级栏目“推荐信息”中的“推荐招标公告”可免费查阅。 7. 监督及投诉 河钢集团石钢公司纪委电话:0311—86912037 电子邮箱:sggsjw@163.com 河钢集团石钢公司监察部电话:0311—86913757 电子邮箱:sggsjcb@163.com 8. 联系方式 招标人: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石家庄市和平东路363号 邮编:050031 联系人:许占涛、徐振波 电话:0311-86912611、0311-86913247 2020年7月1日 河钢石钢环保搬迁产品升级改造项目轧钢厂房照明设备采购 合同主要条款 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买方”)与XXXX公司(以下简称“卖方”)就买方河钢集团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环保搬迁产品升级改造项目XXXX采购设备成套供货等事宜进行了详细会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达成共识,同意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 合同签订地点: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东路363号 第一章 合同标的 买方同意从卖方购买,卖方同意向买方出售设备项目(以下简称“合同项目”):XXXX。其中包括本合同及《XXXX技术协议》(以下简称技术协议)所规定的各项内容。 有关“合同项目”的生产纲领及技术条件详见技术协议 1.2 卖方供应范围 1.2.1技术及标的物设计范围、标的物供货范围详见技术协议。 1.2.2技术总成 卖方对其供应范围内标的物的质量、完整性、可靠性、先进性负责,对“合同项目”中标的物承担技术总成,并对整体功能、运行承担技术总成责任,最终负责使“合同项目”达到技术协议规定的技术性能和保证值。 1.3卖方应根据本合同技术协议的规定,向买方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卖方应对提交技术资料的正确性、完整性和按工程进度要求交付负责。 1.4属买方独立供货部分,买方承担质量和交货进度的责任。 1.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卖方向买方免费提供现场服务和技术指导,有关内容详见本合同技术协议。 1.5.1卖方按照买方的要求派遣有经验的、健康的和称职的技术人员到买方现场对“合同项目”的施工、安装、无负荷试车、热负荷试车、考核、验收、生产操作、标的物维修等方面进行现场服务和技术指导。 1.5.2卖方提供的人员培训及技术资料按技术协议执行。 1.6卖方确认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生产工艺和装备是先进、可靠、完整而实用的。 1.7卖方确认,本合同技术协议所列的标的物,为本合同范围内符合“合同项目”安全、稳定运转、能满足技术协议所规定的各项保证指标所需的全部标的物。标的物的检验与标准要求见技术协议。 1.8本合同的合同标的物在 年 月 日前运抵买方库房或指定地点。 卖方应严格按照技术协议的工程进度组织设计、标的物供应(详见技术协议)。 当买方认为需要延长交货期、工期时,工期、交货期相应延长,卖方应根据买方书面通知的交货时间交货 。 第二章 合同价格 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总价为:XXX万元 (含税价)(大写:XXXXX),包括但不限于卖方按本合同第一章所规定提供本“合同项目”的供货范围的设计及设备费、现场服务费、技术指导费、运保费、培训费、税费等执行本合同的所有费用。 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总价包含了合同条款中卖方应承担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的价值,不因卖方的任何原因、市场价格变化而调整,但在合同执行期间,如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合同总额及结算金额做相应调整,增值税税率按国家政策执行,不含税价格不变。 其分项价格如下表: 单位:元 税率13% 序号标的物名称数量单位含税总价备注含税总价(大写) 第三章 付款方式 3.1 合同款的支付比例及条件 3.1.1付款方式:全部为银行承兑汇票,支付了承兑汇票即为履行了付款义务,即本合同为承兑价。 3.1.2 支付条件及支付比例: 按预付款30%、设备发货款30%、性能测试合格款30%、设备质量保证金10%共四阶段支付。 1) 合同签订生效后45天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额的30%的预付款。 2) 设备发货款的支付:全部设备具备发货条件,经双方确认后,45天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额的30%的设备发货款。 3) 性能测试合格支付:全部设备到货及图纸资料交付,卖方指导安装完毕,性能测试及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并且提供合格全额发票后,45天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额的30%的性能测试合格款。 4) 合同实际发货总额的10%为质量保证金:无质量问题及纠纷,设备质量保证金买方每年无息支付卖 方2%质保金,5年质保期满后,,剩余2%质保金45天内买方无息支付卖方。 第四章 交货和交货条件 A部分:“标的物”的交货 4.1属卖方供货范围的标的物交货进度应满足本合同技术协议规定的工程进度,并满足买方的书面通知的发货数量清单,交货时间是指货到买方仓库或现场的时间(卖方应充分尊重并同意买方提出的标的物交货时间调整)。标的物的交货方式卖方应征得买方的确认。 4.2 本合同卖方所供的货物,由卖方负责运输及运输保险,运输车辆须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新能源车。 4.2.1 交货汽(火)车目的地:买方工程现场(或库场)。 4.3 卖方在所供货物交货10天前将标的物装箱计划传真给买方,该装箱计划应以套为单位,包括合同号、标的物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净重、毛重、大约总体积、制造厂名称及所在地、预计交货时间、交货方式、危险品的品名等。如买方在收到此传真后5个工作日内不提出任何意见,则此计划被认为确认。如果买方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收到传真的时间以买方确认的时间为准。 4.4 对超大、超重标的物(不能拆卸的单体标的物重量最大限度为四十公吨,超过此限度的称超重件。外形尺寸的限度为长10米、或宽3米、或高3米,超过此限度的称超大件。)以及危险品、易燃品。卖方应向买方提供超重件和超大件的外形图及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一式二份。卖方应在标的物发货前10天通知买方,以便买方作好标的物接运的准备。如果买方收到上述初步交货计划5个工作日内,不提出任何反对意见或建议,此计划将作为最终交货计划的依据。通知的时间以买方签收书面通知的时间为准。 如买方提出反对意见或建议,双方应在上述时间内就此进行讨论,在达成书面协议后,即作为最终交货计划的依据。 卖方在货物发货之日5天前将实际的装箱清单(按买方的要求填写)传真给买方。 4.5 对于特种标的物(压力容器、蓄能器等),卖方在标的物交付时须提供相关资料(安检资料等)及移交手续。 4.6 卖方交付标的物时,应一次交清4.3 条所确定的每项所包含的内容。如有漏交部分,则按4.7条卖方责任规定处理。 4.7 凡属卖方责任而需重新补供、更换货物时,卖方必须在买方“合同项目”现场交货。所发生的标的物费、货款及运保费等有关费用及风险均由卖方承担。如给买方造成损失的,由卖方赔偿买方。 B部分:“技术资料”的交付 4.8 设计的“技术资料”交付详见本合同技术协议。 4.9 标的物(技术和业务)资料的交付详见本合同技术协议。 4.10 卖方交付买方的“技术资料”,由卖方按买方指定的收件人交付。 4.11 “技术资料”交给买方指定的收件人后,买方的签收日为实际交付日。 4.12 如果买方收到“技术资料”后发现有短少、丢失或损坏时,应尽早通知卖方,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二十天内补供给买方。 4.13 买方在收到每批“技术资料”(按合同技术协议的规定)及相应的二份详细清单后,7个工作日内核对无误后,将其中一份清单签字返回卖方。 4.14 卖方代表应按照买方要求定期向买方通报“技术资料”交付情况。 4.15 全部“技术资料”交付完毕后(技术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卖方应将根据合同技术协议的已交付的“技术资料”总目录和《全部“技术资料”交付完毕确认书》各一式二份提交买方。买方在收到该清单及确认书后7个工作日经核对无误后,将其中一份签字后返回卖方,作为全部“技术资料”的交接证明。但是《全部“技术资料”交付完毕确认书》签署后,根据已交付材料的数量和深度的实际情况,卖方仍有义务按买方的要求及技术协议的规定补供所需要的“技术资料”。 第五章 包装与标记 5.1 卖方交付的所有货物应具有适合长途内陆运输或空运和多次及安全搬运、装卸的新的坚固木箱包装。并应根据货物的类别、特点和需要,加上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蚀、防变形、防放射性等相应的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合同项目”买方安装现场。如采用集装箱运输,集装箱内也应用木箱包装适合多次安全搬运、装卸。货物运抵“合同项目”买方安装现场后,买方按卖方事先提供的保管要领书储存,如实际储存条件不允许按照卖方提供的保管要领书储存时,由双方现场总代表协商,确定合理的储存方案。 5.2 卖方对包装箱内的各散装部件均应系加标签,注明合同号、装箱单序号、主机名称、部件名称以及该部件在装配图中的位号、零件号。备品备件、易损件和特殊工器具除注明上述内容外,尚需注明“备品备件”、“易损件”或“特殊工器具”字样。 5.3 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邻接四个侧面上,用不退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1)订单号: (2)合同号: (3)唛头标记: (4)目的地: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工业园。 (5)收货人:河钢集团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基建仓库 (6)按技术协议规定的“标的物”名称、箱号及标的物编号 (7)箱号/件数 (8)毛重/净重(公斤) (9)尺码(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10)货物类别(如机械标的物、电气标的物、仪表等) 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装卸、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在包装箱上应以中文以及相应的国际贸易通用标记图案。对有盘面的电气、仪表、计算机等标的物需在包装箱外面用红色油漆标明箱内盘面的正面,其标记为正。 凡重量为三公吨或超过三公吨的货物,除上述标记外,还应在包装箱的四个侧面标上国际贸易运输常用的标记、图案标明挂绳和重心位置,以便装卸搬运。 5.4 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注明5.3的有关内容。 5.5 安装、试车用特殊工器具、材料、消耗件、油漆及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均需同标的物分开,并按种类分别包装,分别装箱。 5.6 对电气设备及仪表应该和机械标的物分开包装,对已组装的或部分组装的电气标的物需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并在箱外注明。不同合同号、不同机组的标的物不得混装在一个箱内。 5.7 每批货物应有下列单据和文件(解体分箱包装标的物的下列(4)、(5)资料可按标的物为单位提供): (1)装箱单一式三份(其中一份应附在每件包装箱外面);装箱单内容应包括:合同号、箱号、标的物编号、名称、数量、图号、解体部件图位号、重量、尺寸; (2)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一式二份; (3)按本合同技术协议规定的产品出厂详细检验记录(包括:材质、加工和装配精度及有关检验参数)一式二份; (4)安装使用说明书(包括:空运转调整、操作和维修)一式二份。 (5)标的物装配图(包括:详细总装配图、部件装配图、接线图、管线图)一式二份。 第(4)、(5)项资料如来不及随标的物提供,则可按技术协议规定的时间交付。 卖方须将上述单据和文件按机组妥善包装集中放在单独的资料专用箱内,该资料专用箱应放在第一个货物包装箱内随该批货物一同发运。 5.8 卖方提交的“技术资料”的装订和内包装: 文字资料:装订成册或夹装 蓝图:标的物图纸应以标的物编号为单位,配套折叠成A4尺寸提供,每套图纸必须附有图纸目录,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号、数量、规格、标的物编号等。图纸应按目录所列顺序依次自上而下叠放,无图纸或文字面朝上,右下45度大折角,露出标题栏。 电子版图纸资料:卖方提交的所有书面技术资料均应提交相应的电子版至少2份(U盘)。 5.9 卖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具有易于搬运、防潮和防湿的妥善包装,每个包装箱的最大重量不得超过50KG,外包装上应用不退色涂料醒目标示:“技术资料”字样并以中文注明以下内容: (1)订单号: (2)合同号: (3)唛头标记: (4)目的地: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工业园 以上内容见5.3 (5)收件人:河钢集团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仓库 (6)重量: (7)箱号/件数 5.10 凡由于卖方对货物包装不善、防护措施不够造成的承运人拒运、货物损坏或丢失,根据本合同4.6条、4.7条卖方责任条款由卖方负责修理、更换、补齐或赔偿。 第六章 设计与设计联络 6.1为使本“合同项目”的建设工作顺利进行,卖方应按照本合同技术协议相关规定进行设计。 6.2 卖方在交付“基本设计”以后,应向买方设计审查组进行说明,买方有权提出修改、补充意见,卖方对此应予充分考虑。买卖双方经过认真讨论并协商一致后,应签署“基本设计”审查确认书(或审查会议纪要),该确认书即作为买卖双方进行“详细设计”的依据,此时的确认书并不能免除卖方对标的物最终应承担质量保证的责任,确认书的签署按本合同技术协议的有关条款进行。 6.3卖方在交付“详细设计”后,卖方应向买方进行技术交底。买方有权对卖方提供的上述“详细设计”提出修改、补充意见,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由卖方作出修改。 6.4 买方有权自费派遣人员对卖方的标的物设计进行设计审查和设计联络,详见技术协议。 6.5卖方应从“基本设计”到“合同项目”的“考核验收”为止的时间内自费派遣称职的设计人员到“合同项目”现场解释卖方的设计及处理设计中的技术问题,如需要时,负责对资料和图纸进行必要的修改,但对资料和图纸的修改必须经买方书面确认后方可进行,该设计人员的人数、时间和具体事宜可根据当时情况,双方另行商定。 6.6 为了讨论和澄清有关设计中重大的技术问题,或是因买方的要求,或是卖方认为必要时,卖方应自费派遣代表到“合同项目”的现场处理有关事宜。 6.7 如果在卖方设计中发现内容遗漏或错误,卖方应在保证交货期和质量的前提下及时更正、补充,并由卖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 6.7.1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买方提出合同范围内的有关设计和技术上的问题(包括排除标的物故障技术)和要求时,卖方需及时给予答复,并向买方提供有关资料、图纸。如卖方就买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图纸提出询问时,买方亦应及时答复。 6.7.2 买卖双方在适当时机任命设计联络代表各一人,负责双方设计问题意见的交换。 6.8 卖方交付给买方的“技术资料”所使用的文字,度量衡制以及份数规定如下: 6.8.1 技术资料用的文字为中文。在图纸和底图有文字注解时须留出加注中文的适当空位。标的物维护使用说明书应用中文(引进标的物资料由买方另行委托、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译成中文),但现场指导专家书面指导、工作日志或会谈纪要等可用中文。 6.8.2 度量衡制:法定计量单位。 6.8.3 份数:按技术协议的规定。 6.9 所有“技术资料”都要清晰无误,白底黑字黑线(除蓝图外),能长期保存,纸质良好,凡图纸修改(包括卖方技术人员在施工现场所作的修改)都应有修改通知单和相应的修改图并提供修改后的图纸目录,修改图应作修改标记,从第一次修改开始连续递增(电子版本应同步更新)。 6.10按本合同技术协议由买方提供给卖方进行工程设计的技术资料为一式二份,图纸一式二份,U盘一份。该技术资料应清晰无误,全部用中文。 第七章 标准与检验 7.1 卖方供应本“合同项目”的“标的物”在设计选材、制造、检验和试验,应按本合同技术协议执行,涉及涂漆部分由卖方按买方的要求执行。 7.2 凡属卖方提供的“标的物”出厂前应进行检验、试验或试运转,卖方交付的“标的物”须提交由制造厂出具的、有制造出厂日期并经卖方签署的质量合格证和按本合同技术协议规定的产品出厂详细检验记录(包括材质、加工和装配精度及有关检验参数),作为本合同规定的质量证明,该质量证明并不免除卖方对本合同项目应承担质量保证责任。 7.3 买方有权自费派遣检验人员会同卖方检验人员一起到制造厂车间对标的物进行视察和出厂前的检验。卖方应在合同生效后1个月内提供标的物制造进度表一式二份。卖方在所需检验的标的物交货前1个月提交标的物检查要领书(或检验大纲)一式五份给买方。在标的物进行装配和检验前10天将检验日期通知买方,买方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决定是否派员参加检验,如决定参加,则将检验人员的名单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安排检验事宜。买方检验人员还有权参加本合同其他标的物的检验、查看标的物制造档案、参加卖方有关制造厂召开的有关标的物的质量会议。 7.4 买方检验人员在出厂前检查过程中发现“标的物”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规格时,有权提出意见,卖方应立即采取措施排除缺陷,以保证产品出厂质量。 7.5买方检验人员在卖方制造厂的检验不代替“标的物”运抵本“合同项目”现场后买方进行的开箱检验,亦不能免除卖方按本合同第九章和技术协议所规定的保证责任。 7.6卖方应为买方检验人员提供“标的物”出厂检验所需要的全部技术资料和图纸(检验前一周提供)、实验室设备、检验用工具、仪器材料等。 7.7 如买方检验人员不能按期参加或买方通知卖方不参加上述检验时,卖方有权自行检验,但应将检验结果提交买方。 7.8 卖方供应的全部“标的物”的开箱检验应在买方“合同项目”现场(包括库场)进行,正常情况下货到2天内开箱,卖方应自费派遣检验人员到“合同项目”现场参加买方开箱检验工作。2天内未开箱,买方应在检验前3天将开箱检验日期通知卖方,并为卖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的方便。在双方会同开箱检验中如发现“标的物”有缺陷、损坏、短缺,型号规格、质量以及包装不符合本合同规定和不符合7.1条、不符合技术协议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检验规范,应作详细检验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署“开箱检验问题处理协议书”。如属卖方责任,此“协议书”即为买方向卖方要求换货、修理或补供的有效索赔证明。 7.9如卖方检验人员不能按期参加开箱检验或卖方通知买方不参加开箱检验时, 买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卖方认可买方的检验结果,如发现本合同7.8条所述问题系属卖方责任时,买方通知卖方,卖方应立即派人到买方现场对问题进行处理。 7.10卖方接到上述索赔证明或买方提出的索赔要求后,若卖方对索赔要求有异议, 应在两周内提出复议。若属卖方责任,应立即无偿更换、补发短缺部分,并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和风险。卖方换货、补供的时间,应满足买方工程进度要求。 7.11在开箱检验中,由于买方的原因,造成“标的物”损坏,通知卖方后,卖方应尽快补发、更换。其费用由买方负担。 7.12当买方对卖方提供的“标的物”有质量疑问时,经双方协商对“标的物”进行必要的材质、性能、容量等的品质检验。根据检验结果,如属卖方责任,应由卖方负责无偿更换、补供并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风险及检验费用。卖方换货、补供的时间,应满足买方工程进度要求。 7.13上述检验并不解除卖方对本合同第八章、第九章和技术协议所承担的责任。 7.14在检验中,如发现卖方按本合同第7.1条提供的检验所需的标准和规范仍不完整,卖方应及时进行补供。否则,买方有权按国家行业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检验,其费用应由卖方承担。 7.15涉及到人身、财产、环保方面的“标的物”,以及特殊装置,如压力容器标的物、消防标的物、防爆电气标的物、起重机械等按技术协议的各项有关规定执行并提供相关资料(安检资料等)及移交手续。 7.16 卖方的供货标的物按技术协议要求供货。 7.17卖方所提供的产品、服务应符合国家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 第八章 安装、试车和验收 8.1 定义: “安装”系指“合同项目”全部标的物的装配、安装、调整和无负荷试车。 “无负荷试车”即冷试车,系指机器、标的物安装后单机空运转及根据技术和工艺上的要求的联动空运转。 “热负荷试车”即热试车,系指在负荷的状态下,对所有标的物进行调整和对“合同项目”各生产机组、辅助机组和其它机组进行的试生产和使用。 “考核验收”系指在“热负荷试车”合格后,为验证本合同技术协议规定的各项保证指标所进行的技术考核,在“合同项目”已稳定地达到本合同技术协议规定的全部保证指标达标后,由买方进行验收。 8.2 买方应制定安装调试计划并通知卖方,卖方接到通知后一周内派有关专业人员赴现场进行免费指导安装调试,服务周期以满足买方实际需求为准。有关卖方现场服务和技术指导的派遣的事项详见本合同技术协议。 8.3 本“合同项目”标的物安装完毕后, “热负荷试车”过程中双方共同进行详细记录,记录每台标的物在热负荷试车中的运转情况,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记录全线各标的物功能的匹配情况及产品的产量、质量,进行“热负荷试车”总评价,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热负荷试车”合格,具备“验收考核”的条件。 8.4 在“热负荷试车”合格后进行标的物性能和产品品种、产量、质量的“验收考核”。当“合同项目”达到良好稳定运行后由双方总代表商定首次“验收考核”开始日期,“验收考核”的项目、内容、时间、方法、条件详见本合同技术协议。 买方根据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本合同技术协议规定的要求,在卖方技术人员配合下,对“考核验收”的各项保证指标进行鉴定和考核。 8.5 “验收考核”在“合同项目”热负荷运转条件下已经达到本合同技术协议所规定的全部指标,并能稳定地、连续地操作,双方现场总代表签署“合同项目”的“考核验收”证明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作为本“合同项目”的验收凭证。 8.6 如因卖方原因致使“验收考核”未能通过时,卖方应尽快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对“标的物”进行必要的修理、更换、修改。其后应重新按照合同技术协议的规定尽快再次验收考核,当需将“标的物”运出“合同项目”现场进行修理或更换时,全部运保费、修理或更换费用应由卖方负担,并按4.7条卖方责任条款处理。 8.7 在本合同技术协议规定的验收考核期满,而合同技术协议规定的保证值如有任何一项或多项未能达到时,双方应会同研究,找出原因,明确责任,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8.8 由于卖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协议规定的保证值时,应按本合同9.6条的规定办理。并且卖方负责完善改进合同项目直到达到技术协议规定的保证值,达到保证值后双方应签署有关“验收考核”记录。改进“合同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和卖方技术人员的全部费用均由卖方负担。 8.9 如属买方、卖方双方共同责任未能达到技术协议规定的保证值时,由双方现场总代表按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8.10 按本合同及技术协议规定的“合同项目”的验收,并不免除卖方对“合同项目”的“标的物”在质量保证期内应负的保证责任。 8.11 在“合同项目”的“安装”、“热负荷试车”、“验收考核”和正常生产的全过程中,卖方应自费派遣高层或中层管理人员参加双方举行的不定期的“双边协调会”,以协调和妥善处理合同执行过程中各环节的双边关系,使双方充分合作,共同努力,将“合同项目”按本合同技术协议的工程进度建成。会议的地点在买方现场。 8.12 进行现场服务,卖方委派的服务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安全培训并具备相关资质,遵守现场安全管理及各项制度。买方应为卖方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第九章 保证,索赔和罚款 9.1卖方保证所提供的本“合同项目”的技术是签订合同时,国内类似工厂中较先进的技术;“标的物”是全新的,质量是优良的。“标的物”的选型均符合生产工艺,安全的要求以及长期生产的需要,并符合本合同的技术协议的规定;所交付的“技术资料”清晰、完整和正确并能满足“合同项目”的设计、安装、运行和维修的要求并符合技术协议的规定,使“合同项目”能长期、安全、稳定地正常运转。 9.2卖方保证“合同项目”在本合同技术协议规定的“验收考核”期满前,能够达到本合同技术协议所规定的全部保证指标。 9.3在本“合同项目”的“安装”、“热负荷试车”期间,如果卖方提供的“标的物”有缺陷,或由于卖方技术人员的指导错误或/和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和说明书的错误造成“标的物”的损坏,卖方应在保证“标的物”质量和性能的情况下,立即消除缺陷或更换有缺陷的“标的物”,更换件按4.7条卖方责任条款处理。消除缺陷的费用、运保费、更换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由卖方负担。如属买方责任,卖方有义务提供技术指导,以便消除缺陷或更换“标的物”,所产生的费用由买方负担。 9.4本“合同项目”的质量保证期规定如下: 本“合同项目”的质量保证期为性能测试合格后12个月。 “合同项目”的质量保证期满时,双方协商一致后,由买方出具《“合同项目” 质量保证期满确认书》一式三份。 9.5在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现卖方提供的“标的物”存在缺陷或在运转中发现由于缺陷引起的任何问题,或卖方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本合同及技术协议有关规定时,买方应立即通知卖方,双方共同确认缺陷和问题的责任及解决的办法。如属卖方责任,卖方应消除缺陷或更换有缺陷的“标的物”,更换件按4.7条卖方责任条款处理。消除缺陷的货款、运保费、更换费和有关费用,由卖方负担,但上述处理应以不影响本“合同项目”的正常生产为原则。上述处理的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修理、更换的标的物质量保证期从修理、更换完毕之日起重新计算。 如属买方责任,卖方有义务提供技术指导,以便消除缺陷或更换“标的物”,所产生的费用由买方负担。 9.6 卖方所供标的物达不到技术协议规定的参数,每项性能测试最多给予两次测试机会,仍达不到合同技术协议规定的保证值,根据技术协议罚款的标准进行考核,并赔偿给买方造成的损失,买方有权从合同款中减扣。但以上处罚并不免除卖方负责完善改进合同项目直到达到技术协议规定的保证值的责任。 9.7卖方应保质保量按时供货,因卖方原因,每逾期一周按迟交标的物金额的3‰向买方支付违约金,不足一周按一周计算,卖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并不解除卖方按照合同继续交货的义务,同时,买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卖方应赔偿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9.8 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索赔通知最迟应在质量保证期满后30天内发出。 9.9 在“合同项目”质量保证期满以后,卖方应对买方提供优良的售后服务。当“合同项目”的生产遇到紧急异常情况时,根据买方要求,卖方应在48小时内到达买方现场给予迅速而有效的支持。如有必要,双方协商解决有关的技术和商务问题。 9.10 如卖方供货的标的物在修理、更换后仍然无法满足本合同及技术协议约定的买方要求或严重影响合同项目的生产,通知卖方以后,买方有权对相应的标的物另行采购,卖方应赔偿买方另行采购标的物的费用,并且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9.11卖方发生其他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服务人员未按时到位等),视情节考核卖方500元到10000元罚款,如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还需赔偿因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本合同签订生效后投标保证金XX万元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合同项目”验收合格、无违约情况,履约保证金无息返还。 9.12 标的物及部件存在质量问题或达不到技术协议规定的各项参数、指标、保证值、功能的,严格按技术协议进行考核,并赔偿因质量问题给买方造成的损失,并根据买方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免费更换,直至达到技术协议规定的各项参数、指标、保证值、功能为止,因质量问题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应赔偿因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供货中出现弄虚作假、以次充好、缺斤短尺的加倍考核,因质量问题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应赔偿因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章 侵权与保密 本合同涉及的所有卖方所提供的标的物、文件、技术资料、诀窍等的知识产权归卖方享有。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任何一方未经对方的书面许可,均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项目以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责任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如卖方向买方提供的标的物和资料中有与第三方的知识产权纠纷时,由卖方承担其全部责任。 卖方对所提供的标的物、服务、技术及技术文件完整性、可靠性、准确性负责,满足技术协议的技术要求和合同目的的要求,确保本项目未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不受第三方关于专利、商标、著作权或工业设计权等侵权指控。如果第三方向买方提出卖方所供标的物、资料侵犯了其知识产权的合法主张,均由卖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第三方合法的侵权指控、索赔以及停止侵权等主张给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买方可以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对卖方提供的合同项目下的标的物及软件进行改进、升级,改进、升级所取得的知识产权属买方所有。 双方理解本合同技术协议的保密要求,并且同意未经对方事先书面许可不得提供或采用其它方式将本合同任何一部分所涉及到的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诀窍透露给任何第三方。 由卖方或以卖方名义为本项目编制的任何文件,其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归双方共有。 本合同项目成功投产运行所取得的技术成果属于买方所有。但原属于卖方的专利技术仍归卖方所有。 未经买方许可,卖方不得泄露任何有关该项目的资料、文件、软件、程序、技术内容以及卖方接触到买方的技术资料、经营信息、软件、程序等。 第十一章 不可抗力 11.1 不可抗力定义 在本条中,“不可抗力”系指买方和卖方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故,包括(但不限于) 天灾(如:地震、洪灾、火灾、泥石流等); 战争、武装冲突(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为、战时动员、征用或禁运; 叛乱、动乱、暴动、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 由核燃料、或者由核燃料燃烧后的核废料、放射性有毒爆炸物、任何核爆炸装置或其核部件的其他有害性能引起的放射性污染; 暴乱、动乱或骚乱,但仅局限在买方、卖方或其分包人雇员中间的这类情况除外。 11.2 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 若因合同生效日之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事故而不能履行合同,买方与卖方均不应被视为违约或毁约。 11.3 卖方的责任 如果卖方认为某一事故将构成不可抗力、并可能影响其履行合同,那么,该事故一发生,卖方就应立即通知买方,同时,应按实际可能尽最大努力继续履行其义务。卖方还应将他的各种建议(包括其他合适的履约方法)通知买方,但是,未经买方代表同意,卖方不得将上述建议付诸实施。 11.4 买方的责任 如果买方认为某一事故将构成不可抗力。并可能影响其履行合同,那么,该事故一发生,买方就应立即通知卖方,同时,应按实际可能尽最大努力继续履行其义务。买方还应将他的各种建议通知卖方,以期能完成本工程并使买方和卖方都能少增加费用。 11.5 索赔 如一方因双方均认可的不可抗力事故而未履行合同义务,对方不能向其提出索赔要求。但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最大努力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方因此所受损失。 11.6 选择性终止合同、付款及免除履约义务 不管工期是否延长,如果发生了某种不可抗力事故而且其持续时间超过120天,那么,买方就可给卖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则本合同即告终止,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双方损失事宜。 第十二章 税费 根据现行税法对卖方课征有关本合同以及履行本合同一切税费由卖方支付。增值税费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卖方向买方开具相应的发票。 第十三章 争议解决方式 13.1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尽力通过共同协商友好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其提交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四章 合同生效、终止及其他 14.1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在本合同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生效,双方即可照本合同履行各自责任和义务。 14.2本合同期满时,本合同第十章规定的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继续有效。 14.3 本合同正文正本和技术协议一式四份,卖方一份,买方三份。 14.4本合同技术协议、《安全约定》(附件1)、《河钢石钢新基地建设项目廉政协议》(附件2),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但如果合同技术协议内容与合同正文发生抵触时,以合同正文为准。 14.5 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或增减,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并盖章,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具有同等效力。 14.6 任何一方未能取得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14.7 卖方对本合同及技术协议内容必须妥为保密,除为履行本合同的目的外,不得泄漏给第三者。 14.8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 14.9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修改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五章 法定地址 15.1 买方(盖章):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通讯地址:石家庄和平东路363号 授权代表: 日期: 电话:0311-86912011 传真:0311-86913295 开户银行及行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裕华支行105121061050 账号:13001615208050501029 税号:91130000104365784H 邮编: 050031 15.2 卖方(盖章): 通讯地址: 授权代表: 日期: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及行号: 开户银行账号: 税号: 邮政编码: 接收电子银行承兑的银行及行号: 接收电子银行承兑的账号: 河钢石钢环保搬迁产品升级改造项目 轧钢厂房照明设备采购 (小中棒厂房照明灯具) 技术协议 2020年7月 1、使用条件: 室外气温:平均气温:12.8℃ 最低气温:-18.4℃ 最高气温:38.6℃ 湿度:年平均相对湿度:59% 抗震设防裂度:7度 海拔高度范围~350m(国家85高程基准) 2、供货范围 轧钢厂小棒、中棒厂房照明灯具的采购、供货、试验、检验、包装、运输、售后服务、技术文件等。 数量如下: 序号区域类型电压及功率数量单位备注1小、中棒深照型LED工厂灯220V,200W1032套配套安装附件:保护链等 注:投标方要保证系统的完整性。 3、技术要求: 各区域厂房照明照度要求: 场所设计值节能标准值照度(Lx)功率密度(W/m?)照度(Lx)功率密度(W/m?)银亮一跨1641.84150-小棒主轧跨1541.51150-小棒成品跨1511.39150-小棒精整跨1621.81150-中棒精整二跨1621.81150-中棒精整一跨1781.75150-中棒成品跨1471.44150-小棒加热炉1691.89150-小棒轧辊间1691.88150-中棒主轧跨1531.5150-中棒轧辊间1621.82150-中棒装配间1792150-中棒加热炉一跨1621.81150-中棒加热炉二跨1521.49150- 注:具体参数见设计院图纸要求。 3.1类型:深照型LED工厂灯,要求外形美观,结构轻巧,运输安装简单,通用性强等特点。 3.2电源电压:220V/50HZ。 3.3功率:200W ,灯具的发光效率不低于130lm/w。 3.4安装高度:15m-25m,详见设计院图纸。 3.5安装方式:能满足吊杆式安装要求。 3.6工作环境温度:-20℃~50℃(冷床上侧最高温度可达70℃~80℃) 3.7产品电源具备3C认证。 3.8防护等级:整灯的防护等级IP65。 3.9电源驱动:采用隔离型恒流电源,无频闪、转换效率高、功率因数高等特点,具有过流、过压、过温、短路保护等功能,宽幅输入电压介于90-305V。 3.10光源:光源采用LED独立封装芯片,不接受COB集成式光源,选用欧司朗、飞利浦或甲方认可的优秀品牌灯珠,要求发光效率高、低光衰、光色纯正等特点,使用寿命不低于50000h,色温4000K-6000K之间。照度满足上表设计要求。 3.11散热要求:散热器材质采用压铸铝一体化设计,耐腐蚀性能好,不接受模块化结构设计或鳍片铝式散热,要求采新技术、新工艺,要求及时有效地将热量传导扩散,降低灯体温度,减少LED芯片光衰。 3.12透明件:灯具灯罩口要求设计有透明件,透镜采用优良材质,透过率达92%以上,光分布均匀,冷床上侧等高温区域要耐高温设计。 3.13灯罩:灯具具有专业的二次布光设计,采用专业的二次配光透镜,以提高照射场地的均匀度,照度不均的问题,不接受反光罩配光和反光罩形式。 3.14维护便捷:电源驱动和光源板之间的连接要求采用接线端子或航空接头进行可靠的活性连接,便于快速维护、更换配件。 3.15符合建筑物照明设计规范GB50034-2013中的相关规定。 3.16售后服务:安装验收完成后5年内灯具损坏,需免费更换。主厂房车间灯整体保用期限不得低于5年。 5.交货期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历天内运抵买方库房或指定地点。 6.技术服务及质保 产品达不到招标方提供的资料要求的质量或技术性能时,实行保修、保换、保退、赔偿损失。 运输过程中不得出现损坏现象,工件应有有效的包装保护,因运输过程中出现损坏,投标方负责免费更换赔偿。 安装验收完成后5年内灯具损坏,需免费更换。主厂房车间灯整体保用期限不得低于5年。 PAGE \* MERGEFORMAT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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