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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同泽梧州市凤翔小学(石人冲小学)厨房设备采购项目(WZZC2019

  • 广西
  • 状态:公告
所在地区广西招标类型公告
请点击下载发布时间2020-01-16

广西同泽工程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梧州市凤翔小学(石人冲小学)厨房设备采购项目(WZZC2019-J1-70085-GXTZ)

质疑答复函

一、质疑人基本情况:

质疑人:广西君妍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号21时代公寓13层07号

法定代表人:潘兰霞

联系人:潘飞红 联系电话:13737035510

授权代表:潘飞红 联系电话:13737035510

二、质疑项目名称:梧州市凤翔小学(石人冲小学)厨房设备采购项目

质疑项目编号:WZZC2019-J1-70085-GXTZ

收到质疑函时间:2020年1月6日(质疑函落款日期为2020年1月6日)

三、质疑事项及事实依据:

质疑事项1:我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与梧州市长洲区教育局签订政府采购合同,2019年10月19日供货至梧州市凤翔小学,发现此次采购货物已提前安装好,但并不是我公司所供货物,经询问梧州市凤翔小学学校老师及门卫得知,确实有其它供厨具公司供货,但他们没有中标。后期会让他们拆走,因此在此次采购活动中存在先采购后招标的违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规避招标及串通投标,差别对待的违法行为。

质疑答复:此情况经咨询采购单位得悉,采购单位认为凤翔小学是否有厨具,数量多少与此项目验收结果无关。只要贵公司供应货物合格即可。

质疑事项2:我公司与梧州市长洲区教育局签订合同时间为2019年10月11日,由于收到通知有质疑,被暂停采购,于2019年10月17日拿到合同。随即收到采购人交货验收时间定于2019年10月18日16时的通知短信,我公司随即联系采购人,告知采购人我公司合同刚刚拿到,还在回公司的路上,明天下午送货及验收,怎么可能来得及?采购人回复:那我不管,合同签的是11日的。在我公司反复诉说及要求下,随后送货验收时间改为2019年10月19日。当我公司货物送到后,采购人只允许我公司将货物放在厨房门口空旷场地,并不允许我公司货物进入厨房,可见采购人故意用时间限制排斥我公司,随后采购人即安排广西柯南商贸有限公司及南昌臻灿贸易有限公司对我公司供货进行验收,但并不理会我公司安排的相关验收人员,也没有现场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也没签字,仅口头告知,此次验收不合格。这里存在违法行为,1、明知我公司合同刚刚拿到,时间来不及的情况下,且没有经过任何的验收程序,及认定为不合格,明显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2、采购人邀请广西柯南商贸有限公司及南昌臻灿贸易有限公司进行验收,且没有出具验收报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违反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质疑答复:1、根据采购文件要求交货时间为:自签订合同之日起接到业主通知3日内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毕。贵公司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日期为2019年10月11日,故采购人要求贵公司在规定时间内供货并开展验收是合理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 采购人应当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规定,故采购人邀请所有相关投标人进行验收的行为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质疑事项3:1、2019年11月7日早上9点采购人组织再次的正式验收,此次验收也同样没有现场出具验收报告,2019年11月19日我公司收到快递过来的验收结果,结果显示不合格,但并没有允许我公司验收代表在梧州市凤翔小学厨房设备采购项目验收书上签字。也根本没有见到项目验收书,这里存在没有出具验收报告及验收书签字的违法行为。

2、在此次验收过程中,采购人邀请了梧州市产品质量研究所对我公司不锈钢产品进行验收,并出具了委托方为梧州市长洲区教育局的验收检验报告,报告编号:W19WW446,但检验结果显示委托方只要求检验出数据,验收结果不判的不合理要求,按照相关规定梧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应对检验报告负责,而采购人确要求梧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不作判定,这里也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及违反相关规定的验收程序。

质疑答复:1、经咨询采购单位获悉,长洲区教育局于11月18日致《关于履行合同的函》给贵公司,要求贵公司整改,供应合格产品。并附上11月7日的验收情况给贵公司。(验收资料有贵公司委托人潘红飞签字,详见附图)。

2、由于鉴定不锈钢制品要拆卸送检、化验才能出具是否合格的报告,长洲区教育局只对贵公司的不锈钢制品规格、厚度作检测作为验收的一个凭据,所以不需要梧州市产品质量检测所出具是否合格的报告,只出检测报告给验收人员参考。

质疑事项4:我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收到梧州市教育局发往我公司的快递,内容有:1、政府采购项目合同验收书,显示验收不合格日期为:2019年11月27日。2、梧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不锈钢制品的检测报告,编号:W19-WW0478,显示签发日期为:2019年12月2日,检验结论为不作判断,备注显示:4、按委托方要求给出数据结果不判,根据委托方的要求进行检验,显然梧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根本不具备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时间显示,检验报告签发时间为2019年12月2日,而2019年11月27日即出具了验收不合格的验收书,这里明显也存在弄虚作假,相互串通歧视、排斥我公司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质疑答复:

经咨询采购单位获悉,11月27日第三次验收,验收过程现场梧州市产品质量检测所已经检测出数据,只是报告随后出具而已,验收人员根据梧州市产品质量检测所现场检测的数据进行验收无不妥之处。而作为贵公司的验收人员验收开始不久即 不告而别 。(有图片及梧州市产品质量检测所人员可证明,详见附图)

质疑事项5:我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采购人依据梧州市产品质量研究所按采购人要求出具的检验报告,自认写验收不合格,强行解除合同,由于采购人弄虚作假,一意孤行,并出具了解除合同通知书,导致此次采购活动终止,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质疑答复:根据采购文件竞标人须知第27.4规定 采购单位如遇成交供应商违约,有权从成交候选供应商中确定成交供应商,并组织成交供应商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或重新组织采购 ,故采购人上述做法符合规定。

如贵单位认为本答复不满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附件:1、采购单位对质疑的答复

2、相关附图等资料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同泽工程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月15日
采购单位对质疑的答复.pdf相关附图1.pdf相关附图2.pdf相关附图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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