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川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重庆市南川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就2018年8月31日发布的“南川区商务中心建设项目厨房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编号:NCZFCG-G2018044】招标文件内容作出如下修正、补充和说明:
序号 | 评分因素 及权重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说明 |
1、经济部分(30%) | 投标报价 | 30 | 有效的投标报价中的最低价为评标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每个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得分。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重×100。 | 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
2、技术部分(33%) | 扣分条款 | 25 | 1、所投标产品的技术参数完全满足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及要求得满分25分; | |
2、所投标产品的技术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及要求的,则在25分的基础上,按以下原则扣分: a.非“※”项参数不满足,一项扣1分; | |
b.加“※”项中餐燃气炒菜灶提供商用燃气灶具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不提供扣5分。 加“※”项炊用燃气大锅灶提供商用燃气灶具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不提供扣5分。 加“※”项烟罩式一体油烟净化机(器)提供合格的监测报告或符合GB4706.1-2005和HJ/T62-2001标准的检验报告,不提供扣5分。 加“※”项快速节能燃气蒸汽机提供热率效达95%以上的检测报告,不提供扣5分。 | 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查 |
c.除加“※”项外,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没有提供、部分提供或错误提供的,一项不满足扣2分(此条不与a重复扣分,但按照不满足的最高分扣分); | |
3、根据以上原则进行累计扣分,25分扣完为止。 | |
实施方案 | 8 | 根据本第二篇项目技术规格、数量及质量要求进行厨房设计,并提供设计方案图,评委根据采购方要求,对投标人提供的方案图的优劣进行评分:(根据原始建筑图附件二,各投标人依据项目技术规格、数量及质量要求自行设计方案图纸) 1、有合理的厨房设备平面布局图和设备清单;优得2分,良得1分。 | 采用A1幅面单独打印成册,封面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并加盖骑缝章 |
2、有配套的油烟抽排系统图并图中注明所对应的清单内容、油烟量、管径大小和抽风机的相关参数及安装工艺说明的;优得2分,良得1分。 |
3、B厨房油烟抽排系统需设计合理的室外直排方案;优得2分,良差不得分。 |
4、有配套的新建墙体位置要求图、地沟位置要求图、给排水点位要求图、设备用电电点位要求图及负荷、燃气点位要求图及用气量;优得2分,良得1分。 |
3、商务部分(37%) | 产品及厂家信誉 | 4 | 加“※”的灶具、蒸汽机和油烟净化机(设备)提供具有国家认定的节能环保产品证书或省级及以上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每提供一项得1分,最多得4分。 | 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查 |
10 | 投标人所生产的产品为高新技术产品。每一种高新技术产品可得5分,最多可得10分。 | 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查 |
8 | 投标人有燃气灶具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得2分,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得5分,有注册商标证的得1分。 | 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查 |
4 | 招标项目一览表中的核心产品为投标人自主生产的且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或检验(检测)报告委托单位明确为投标人的,得4分。 | 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查 |
3 | 投标人具有有效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得3分,未提供不得分。 | 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查 |
1 | 投标人具有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 | 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查 |
业绩 | 2 | 投标人 2016 年以来(含2016年)有类似业绩的,合同金额60万元及以上的每个得1分,最高得2分,没有业绩不得分。(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查) | 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查 |
售后服务及质保期限 | 5 | 1、为保障售后响应速度所投产品厂家在重庆市外设有售后维修点得0.5分,在重庆市内设有售后维修点得1分,在南川设有售后维修点得3分,不具有的不得分; | 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授权书等相关文件 |
2、有具体售后服务内容和服务措施等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 |
3、质保期限:正常质保一年,每延长一年得0.5分,最多得1分。 |
4 | 政策性加分 (5) | 1.投标产品列入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未标注“★”的有一款得0.5分,最多得2分(清单中以“★”标注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 2.投标产品列入最新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有一款得0.5分,最多加2分; 3.所投分包的所有投标产品的原产地在西部地区的,得1分。 说明: 节能、环保以国家财政部等部门发布的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为准(投标人须提供所投产品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相应页面的打印或复印材料,未按要求提供的不得分)。 |